商辩委、海关委共同举办“走私类案件刑事辩护实务”业务交流会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1日

2025年11月23日下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商辩委”)、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海关委”)主办,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律师协会首届刑事领军人才班协办的“走私类案件刑事辩护实务”业务交流会成功召开。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若琳主持。

会议伊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商辩委主任方亮对到场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分享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方亮主任强调走私案件的可办性、可研究性,并鼓励各位同仁积极参与专业交流活动,共同推动行业发展。随后,多位分享嘉宾各抒己见,畅谈走私案件办案经验。

北京市盈科(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主任彭志斌以“包税”型走私单位犯罪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案件全流程的辩护逻辑:侦查阶段应重点围绕单位主体资格、包税具体流程、主观明知证据及偷逃税额依据四大核心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审查起诉阶段则需聚焦于单位犯罪的实质构成要件与责任人员范围的合理界定;进入审判阶段,重点应该转向证据合法性及法律适用准确性的审查。针对此类案件中的单位犯罪认定、主观明知、主从犯地位及责任分配等争议焦点,彭律师进一步总结出“证明单位属性、论证从犯作用、质疑明知认定、挑战税额计算、善用量刑情节”五步系统辩护路径,并提示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单位犯罪认定、从犯界定与偷逃税额计算三大核心风险环节。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主任蔡大鹏就走私犯罪认定与辩护中的若干关键模糊地带进行了系统剖析。在行为类型上,其清晰界定了绕关、通关、后续与间接四类走私模式的边界;在主观故意认定方面,其提出“推定明知化解三步法”——通过锁定基础事实、提出合理解释、构建合理怀疑以有效应对司法推定,并援引(2016)云刑终1539号等案例,阐明“不明知走私对象”可作为独立无罪辩护事由。在罪数认定问题上,蔡大鹏律师强调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适用,例如行为人仅明知走私废物而查获普通货物的,应以走私废物罪一罪论处。此外,其还结合实务,逐项解析海关《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的审查重点,并阐释单位犯罪主体认定与主从犯区分的关键规则,为辩护实践提供了多维度、可操作的突破路径。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志忠聚焦走私案件中的财产处罚问题,从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双重视角,系统剖析了补缴税款、违法所得与罚金三大核心议题。其指出,“补缴税款”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海关行政监管规定,刑事法律中并无直接依据,实践中存在“刑事判决追缴税款缺乏依据”的争议,并援引(2020)粤刑终676号等案例佐证;在“违法所得”认定方面,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取得说”、“逃税说”、“利润说”等分歧,其结合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提出货主类案件宜以“实际获利”为核心标准;而对于“罚金”适用,其明确个人犯罪按偷逃税额1-5倍判处,单位犯罪则需区分共犯内部金额分配,并通过多份判决数据对比,提出应结合主从犯地位平衡财产刑的辩护策略,同时就补缴税款与退赃等实务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引。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董玉琴就走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逻辑与辩护要点进行了深入剖析。其指出,“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形态,前者为实际认知,后者为推定认知,判断时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知识背景、行为频率、获利情况等多重因素。在证明路径上,其区分了三种方式:直接证明、间接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以及推定(以穷尽其他证明方法为前提)。针对实践中“对走私对象认识不明确”的常见争议情形,董玉琴律师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873号等典型案例,系统提出四类辩护方向:一,行为人对走私对象仅有概括性认识,如仅受托带货却不知实为武器,应按实际走私对象定罪;二,行为人明确认知走私A对象,但查获物品中包括A与B,若B属于其可预见范围,则应数罪并罚;三,行为人仅意图走私A,实际查获B,如无证据证明其明知B,则仅以A罪定罪;四,行为人对实际走私对象不具备认识可能性,如在不知情情况下红酒中藏匿毒品,则不构成走私犯罪。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中心顾问秦建军以“作用核心论”为基础,构建了一套体系化的走私犯罪主从犯辩护方法论。在法律适用层面,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进行了细致拆解,指出主犯的认定关键在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体表现如发起犯意、实施核心行为或获得主要利益;而从犯则指“次要实行犯”或“辅助帮助犯”,表现为仅受雇执行事务、未参与核心环节等。在类案辩护层面,其系统提炼了《刑事审判参考》的裁判规则,包括第873号案例确立的“通关公司为主犯、货主为从犯”以及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中“组织者为主犯、携带者为从犯”的认定逻辑,提供辩护落脚点。在实务策略层面,秦建军律师提出四大辩护路径:客观弱化参与程度、主观否定主导地位、利用既遂标准争议、深化宽严相济政策适用,并创新引入“可视化辩护”技术,通过表格量化同案犯的参与时间、行为性质与知情程度,为主从犯的地位认定提供直观有力的支撑。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辉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独立入罪后的实务挑战,系统阐述了“自洗钱”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其明确“自洗钱”指走私犯罪行为人自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并区分“直接销售走私货物”与“后续资金洗白”两种情形的法律评价差异。结合王总走私、洗钱案二审改判等典型案例,朱律师提出两大核心辩护要点:一是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资金洗白”,若仅涉及走私环节中的收支货款(如使用他人账户收付款),应视为走私行为延续,不单独构成洗钱罪;二是审查是否实质侵害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若资金未与合法资金混同、未进入金融体系流转,则不构成洗钱罪。此外,其厘清了“自洗钱”与走私罪的关系,指出二者可能构成数罪并罚(如独立实施资金洗白)或想象竞合(如走私与销售行为重合),为实务中精准界定罪名提供了清晰的判断依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易凡围绕“购私者”这一特殊主体的犯罪地位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规定,系统区分了购私者在实务中的多重法律身份: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货物构成间接走私;委托通关团伙将货物走私入境则成立共同走私;而仅向境内同行调货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在责任认定层面,其援引粤署缉函〔2019〕194号会议纪要,明确了“包税型”购私者的主从犯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仅支付包税费、未参与核心环节的货主应认定为从犯;但若其参与策划通关流程或制作虚假单证等关键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此外,易律师进一步提出“游客转售免税品的收购者是否构成间接走私”、“向同行调货是否以‘主观明知’为要件”以及“货物经多手转卖后是否仍属‘直接收购’”三大代表性实务争议,并结合司法实践指出,应综合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货源渠道的正当性及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进行整体判断,为准确界定“购私者”的刑事责任边界提供了清晰的辩护路径。

分享环节结束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国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高级顾问郑宗亨作为点评嘉宾,对各位分享嘉宾的实务经验进行专业点评,并从海关法基础、行业知识融合、辩护思维拓展等维度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深化建议。

会议最后,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彭雪武表示,本次跨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交流会实现了专业领域的深度交流与知识融合,为律师办理走私类案件提供了务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希望全市律师以此次交流会为契机,持续深耕专业领域,共同提升深圳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服务水平。

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为深圳律师搭建了高质量的辩护实务交流平台,有效整合了行业优质资源,助力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要点、提升实战辩护能力。未来,深圳律协将继续聚焦律师实务需求,举办更多高质量的专业研讨活动,为推动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服务法治深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