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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载“深圳仲裁委员会选聘第四届仲裁

员公告”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 2008611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仲裁员(第三届)任期将于2009220日届满,现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仲裁员(第四届)。详情见深圳仲裁委员会选聘第四届仲裁员公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深圳仲裁委员会选聘第四届仲裁员公告

 

 

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仲裁员(第三届)任期将于 2009220届满,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吸收法律界和其它相关专业领域内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保障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本会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仲裁员(第四届)。现将有关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及聘期

本次选聘仲裁员面向全国,以深圳市为主,兼顾海外。在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中,根据仲裁工作需要、各行业分布及所需仲裁员素质等决定聘任仲裁员名额。

仲裁员聘期拟定为三年。

二、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2、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3、热爱仲裁工作,愿意遵守本会《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4、在本行业、本专业内有一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

5、本科以上学历。

665周岁以下。

7、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08630日止。

四、报名方式

填写本会《仲裁员申请表》(分续申请和新申请两种)并附任职资格证书(交复印件,核原件)交至本会发展处。

《仲裁员申请表》索取方式:

1、到本会发展处领取。

2、在本会网站下载。

五、选聘程序

1、报名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依其提交的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筛选。

2、业务考试: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民商事法律知识及仲裁业务考试。法律专业正高职称及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资历的报名人员免考。

3、信誉、能力考查:对通过考试的人员从操守、品德、信誉、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查,确定候选人员名单。

4、将候选名单报本会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5、公示候选仲裁员名单。

6、本会聘任: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注意事项

1、现任本会仲裁员需要重新报名,未报名者,视为未提出申请。未申请人员,本会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聘任。

22006年后已向本会提出申请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

3、报名人员应以民商事法律专业为主。

4、资料提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1503  深圳仲裁委员会发展处。

联系电话:2583165525831680

网址:http://www.sza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