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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律协“关于召开2006年中南六省(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通知”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6年6月26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2006年中南六省(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将由广西律师协会承办,于8月下旬在桂林市举办。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的要求,请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发动律师根据拟定的2006年研讨会论文参与题目(附后)撰写论文参会。
    研讨会论文请打印一式一份样稿并附电子版于7月20日前报我会业务部,我会将上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从中择优推荐上会。
    另外,广东省律师协会只负责参会人员会议费,往返交通费自理。
联系人:黄训 
电  话:83025728 
传  真:83025177
E-mail:szlx@szlawyers.com
附:2006年中南六省(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论文参考题目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论文参考题目
1、如何把握好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
2、如何充分调动律协理事、常务理事的积极性
3、律协运作模式新探
4、完善并理顺律协决策、执行、监督组织形式
5、如何充分发挥律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6、以专业委员会为龙头带动律师业务研讨
7、以代表为基础,建立律协与律师互动的网络
8、律师体制改革还有何作为?
9、三级架构的律师管理体系怎样健全和完善?
10、“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改革是否全部到位?怎样完善?
11、律师事务所如何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来拓展业务?
12、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13、如何处理规范化与专业化的问题?
1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5、律师执业与依法治国
16、律师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7、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18、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角色和定位
19、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20、《律师法》修改应具备的价值观和理论体系
21、《律师法》修改中应如何把握律师的执业权利与义务
22、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若干问题的探讨(可以包括联营的形式、范围、利益分配、两地律师收费标准、律师税费政策、执业保险等问题)
23、区域间律师业务协作领域的拓展前景
24、区域间律师业务协作服务方式的拓展方向
25、作为市场主体,律师个人的资质条件如何规范?
26、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同时,如何规避执业风险,完善执业保障,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27、“十一五”规划与法治建设
28、“十一五”规划与中国法律服务业发展趋势
29、“十一五”规划与律师业发展战略
30、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业发展
31、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律师执业观
32、律师队伍的规范建设与律师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