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警示台 > 诚信信息

深律纪处字〔2018〕07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谢浩吟律师予以“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3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谢浩吟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510137302,在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担任廖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辩护人,私自收费,构成违规。2018319日,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谢浩吟律师予以“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