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法律界人士表示——
未经业主同意出租车库属违法
【深圳商报讯】(记者 毕国学 实习记者 谢小丁 实习生 曹晓菲)“小区公共部分应归业主所有。”昨日本报报道《百辆待售汽车地下车库“安家”》一文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汪腾锋认为,未经业主同意,将小区停车位对外经营,奥林华府物业管理处此种做法不合法,已侵犯业主权利。
汪律师说,根据物权法及宪法规定,小区内财产、房产、车库等公共权利应归业主所有,停车场首先要保证业主使用,管理处不具对外经营权力,如要对外经营需征得业主同意。“物业应先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应知会业主代表或经业主投票通过。”汪腾锋表示,奥林华府小区物业管理处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停车场租用给4S店停放汽车,已侵犯业主财产共有权。
针对奥林华府管理处提出的“每月亏损10万,外来车辆进场收入贴补管理费”这一说法,汪律师认为,小区物管关于对外经营收入弥补费用支出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即使停车场在日常运行中出现亏损,对外经营也必须征得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讨论决定。